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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斯科法庭:精卵捐赠,对父母的认定是这样判的
最后更新:2021-06-07  作者:佚名   浏览:1279次

俄罗斯试管婴儿法律纠纷

 

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司法Collegium最近确定了一起有关2019年7月2日第64 KP9-6号有关俄罗斯试管婴儿法律纠纷民事案件的终审裁决。本案将对提供与接受生物材料(精卵细胞)实施IVF辅助生殖的的群体一个比较明确的权益指导。其中指出,确定亲子关系、追讨抚养费与试管婴儿参与权以及婚姻存续有着密切的关联。四者对试管婴儿IVF的实施后果处理有着很大的影响。

 

案件追溯到2019 年,俄罗斯公民T. 和俄罗斯公民 K. ”合作生育“方式向试管婴儿IVF医疗中心共同申请了使用生物材料(精子) K. 的试管婴儿IVF程序。 紧接着,捐赠者在新的申请中要求将其精子冷冻保存一年,在”合作生育“期间可使用它,为 T 受精。在第一次基本的 IVF 计划期间,T没有发生怀孕,试管婴儿项目流程失败;后来,该妇女在没有 K. 参与的情况下独立地转向医疗中心进行第二次试管婴儿手术,结果成功怀孕出生两女儿。 

 

一审:判定捐精者与孩子没有父子关系,不承担抚养义务

 

原告T.女士 然后提起诉讼,以确立K.先生 与孩子们的亲子关系,并为他们追回抚养费。原告指出,被告在参加试管婴儿项目时,签署了一份同意参与抚养未来孩子的协议,且在“丈夫”一栏签名。然而,现在在T.女士成功生出两孩子后,K.拒绝在登记处申请亲子鉴定,也不参与女儿的抚养费商议。

 

俄罗斯试管婴儿法律纠纷

 

萨哈林州南萨哈林斯克市法院不同意 T. 的论点并驳回了诉讼请求。他从原告和被告未婚这一事实出发。事实上,K.先生是生殖遗传材料(精子)的捐赠者,并没有否认这一事实。但是,该男子对第二次试管婴儿成功并没有事先表示同意参与抚养和抚养孩子的意愿,因此他不认可有父母的权利和责任。

 

二审上诉:判定捐精者与孩子有父子关系,需要承担抚养义务

 

原告T.女士对一审判定不认可,遂向莫斯科上级法院提请上诉,莫斯科上级法院经过相关研究后认为一审案件判定有误,推翻了一审的决定,确立了 K. 的亲子关系,可以向K.收取了赡养费。

 

俄罗斯试管婴儿法律纠纷

 

同时,库页岛地区法院表示,该男子以“同居丈夫”身份与T.女士共同参与了试管婴儿项目,且试管婴儿IVF医疗过程中没有让K.先生填写个人捐献卡环节,也没对他进行医学基因检查,对此可认为K.先生不属于第三方生殖细胞捐献者。因此,从法律定性上可以认为被告K. 就是该辅助生殖活动中新生儿的原则性“父母”。随后上级法院裁定,K.不是作为捐赠者而是作为原告的伴侣参与试管婴儿程序,因此他对所出生的孩子拥有父母的权利和责任。

 

最高法申诉:判定捐精者与孩子无父子关系,驳回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被告K. 先生不同意上诉的判决并向最高法院提出翻案申诉。高院民事案件司法合议庭表示,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有关辅助生殖司法解释中第 4 条的规定与俄联邦《家庭法》第 51 条,已婚并双方均书面同意使用人工授精方法或试管婴儿代怀植入胚胎的人,如果他们因使用这些方法生下孩子,被认为是他新生儿的父母。但是,正如该院所指出的,在审理案件时,应以最高院全体会议在2017年5月16日第16号决议中作出的解释为指导——父子关系与确定儿童的“起源”有关。 

 

根据该法案,在与所考虑的争议点相近相似易混淆的情况下,法院首先应考查了“捐赠人”对使用人工授精方法的意愿是否是自愿和有意给予的。如果不是真实愿意,所有争议将不存在,父子关系不成立。如果捐赠人在同意的情况下,父子这个问题需要经过分析与研究,在同一决议中,全会指出,即使精子捐赠人接受且同意单身女性使用捐赠者遗传材料(捐精)的生育孩子,也并​​不意味着在捐赠者和孩子之间确立父母权利和义务。这种情况并不取决于父母是否知道捐赠者的身份。因此,无法满足对捐赠者的亲子关系索赔。论证理由有以下三条:

 

首先,在所审议的争议中,最高法院确定,在 T.女士 和 K.先生的联合助孕声明中,有捐赠人在“丈夫”一栏签名。基于此,得出的结论是,可以认为双方公民对辅助生殖技术的使用是相互知情自愿同意的。但是,根据卫生部 2012 年 8 月 30 日第 107n 号命令制定的申请表中没有说明需要表明申请人(丈夫/妻子)的法律地位,因此申请签署由当事人不符合既定形式。据此,最高法院认为,T. 和 K. 的声明可以表示双方就此合作性生殖活动知情且同意,但不能被视为未正式结婚的人出现父母权利和义务的基础。

 

 

第二,最高法院表示,从申请中可以看出,原告是其提交人。被告的签名仅意味着他确认在该”合作生育“活动中有效数据仅指自己可作为遗传材料(精子)的捐赠者。因此,Collegium指出,“我承担......”一词,基于单一上下文和整个申请的含义,是指申请医疗干预的人接受这一义务,即与上诉法院认为被告在“丈夫”一栏签名,就应当承诺承担父母的所有权利和义务结论是错误的。

 

第三,高院强调双方首次使用辅助生殖技术并没有导致怀孕。K.申请了冷冻保存,他与医疗机构之间没有达成捐赠协议,即没有同意医疗机构可以随意处置他的精子。据此,法院认定辅助生殖技术使用的基础阶段已完成,未发生妊娠。男子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进一步法律关系受到遗传材料冷冻保存协议的限制。 也就是说,T女士与K先生在第一次试管婴儿失败后,第一阶段的权益已结束,对于下一阶段的的继续IVF操作与冻精形成两互斥点:“你没有表达禁用 “与“我没有承诺给予”。

 

法院还认为原告以更改技术的方式发起了新的医疗干预,这项另外的医疗干预是在T.女士一人意愿和唯一的知情与同意基础上进行的,双方虽然是在协议的角度有一定的“名义夫妻”,但并非法定夫妻,对于使用他人的生殖细胞,从人权角度上说有告知权。因此T.女士第二次试管婴儿IVF操作不在原始基础阶段的框架范围内。同时,正如定义中所指出的,尽管K.和医疗机构之间没有捐赠协议,但该男子在手术过程中的遗传材料被用作匿名捐赠者的材料是事实存在的,而他是捐赠材料的权益人。

 

上诉法院确定 K. 接受了与对遗传材料捐赠者进行的相同检查。然而,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萨哈林地区法院做出了结论是错误的,即被告不是作为生殖细胞捐赠者,而是作为原告的合作伙伴接受试管婴儿计划。俄罗斯试管婴儿法律纠纷案,莫斯科法庭:精卵捐赠操作俄罗斯试管婴儿,对父母的认定是这样判的

 

最高法院强调,二审法院必须考虑到试管婴儿程序后果的法律意义在于其婚姻参与者的裁决。“未婚女性与精子捐赠者,在试管婴儿IVF 方面的“合作生育伙伴关系”不能作为在法庭上确立亲子关系的充分依据。”法院说。 据此,司法合议院撤销上诉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在此俄罗斯试管婴儿法律纠纷案中,精子捐赠者K.先生的律师在在有关俄罗斯试管婴儿IVF辅助生殖法案AG评论会中指出,很多案件,我们不仅要认真辨证有关试管婴儿IVF过程中的父子关系的权益关系。我们还得规范与管理为此创造了所有条件的试管婴儿医疗机构的行为,相关不规范的试管婴儿医院进行IVF缺位操作,很多时候也导致了对其委托人权利的侵犯。专家指出,这一争议提请注意仔细填写医疗文件的重要性,医疗文件要在法律的框架内生效与执行。接受试管婴儿操作,选择规范的试管婴儿医院也是待孕求子群体要重点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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