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7月美国纽约一对亚裔夫妇因试管助孕产出一对男婴并非自己骨肉,闹出试管求子乌龙事件而将加利福尼亚州一家不孕不育中心告上法庭,美国试管婴儿医疗纠纷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虽然说现在试管婴儿技术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成功率较之前也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美国试管市场鱼龙混杂,生殖医院也比较多,事故还是避免不了。那么美国对试管婴儿医疗事故是如何处理的呢
美国试管婴儿医疗事故
报道称,乌龙事件中夫妇俩A.P.和Y.Z夫妇多年来一直没能怀孕,于是来到加利福尼亚州一家不孕不育中心,希望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助孕生下孩子。他们为此花费超过10万美元,包括医药费、实验室费用和交通费等。在这家美国试管婴儿助孕机构通过试管婴儿技术怀孕过程,却由于这家医疗中心的失误,生下了国夫妇试管怀孕生下两婴儿是别人孩子,被迫放弃监护权。 一份法庭文件显示,这对夫妇产下两名男婴后发现孩子不是亚裔,对此感到十分震惊。这对夫妻在诉讼中表示,DNA检测结果证实,两名男婴与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且两名婴儿之间也无血缘关系。
随后她们夫妇俩在纽约提起诉讼,指控该医疗中心及其两名负责人造成医疗事故。此外,夫妇二人还被迫放弃了对这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将孩子分别交还给他们各自的亲生父母,他们也是同一家医疗中心的客户。
不管它中国,还是在国外,不管是普通看病还是做试管婴儿求子,需求朋友到医院就医时都是希望遇到一位医术高明和责任心强的医生,这是人之常情。并且医生偶尔因为疏忽而造成医疗效果怠慢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在美国,因为医疗过失给病人造成伤害,即医疗过失伤害,是会让医务人员吃官司或支付赔偿的。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医疗问题如果发现得早是可以及时纠正。
近年随着国内朋友赴美国接受试管婴儿及美国DY代怀求子的人群越来越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相关问题也就逐渐显露了出来,其中包括一些医疗纠纷,由此衍生出的医疗过失索赔与相关法律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来做个系统性介绍:
美国医疗纠纷中的认定
从法律上说,医疗过失是侵权法,具体地说是人身伤害法的一种,美国试管婴儿医疗纠纷更是如此,很多时候伤害是人的生命。人身伤害说的是因为一个人的疏忽或错误行为而给他人造成伤害,受到伤害的一方因此提起民事诉讼。医疗过失也是疏忽行为,但不是故意伤害行为,因此几乎全属于民事案件。造成医疗过失的既可以是医生和护士等医务人员个人,也可以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或组织。医疗事故只有在给病人造成了伤害的情况下才构成医疗过失,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给病人造成伤害,即使医务人员和医院有了疏忽,也不构成医疗过失。
从医疗标准谈医疗纠纷
试管婴儿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标准,美国目前没有统一标准,不过这里可列举一下美国医疗标准做一下参考,美国印第安纳州律师兼圣母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德鲁·斯波尔丁说:“医疗标准是说医生应达到的标准,也就是人们用以评价医生医疗服务的标准。衡量这个标准的方法是看一位负责的医生在同样或类似的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在大多数案子中,是否达到医疗标准要由专家证人和其他医生裁定。”
我们用一个例子说明一下。例如,如果一位病人因为背痛去医院检查。医生诊断说,背痛是因为肌肉紧张造成的,因此推荐病人接受身体理疗。但实际情况是病人患了癌症。那么,一旦病人提出医疗过失索赔或诉讼,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这个领域的其他医生在同样或类似的情况下会怎么做?他是推荐病人进行身体理疗,还是要求病人进行磁核共振或电脑断层扫瞄之类的检查呢?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由专家证人或其他医生帮助确定。
戴维·斯塔德特教授进一步指出,在侵权法的其它领域,衡量是不是达到某一标准的方法是看普通正常人在同样或者类似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而在医疗过失案件中,医疗标准由专业人士或医生决定,具体地说就是,衡量某位医生是否违反了医疗标准或是否有疏忽行为要由专业人士来定。戴维·斯塔德特教授说:“这是因为医学领域涉及复杂的临床知识,普通陪审员或非专业人士不会了解其中的盘根错结。因此,我们要请专家到法庭作证,向陪审员解释某一医疗行为是否符合标准。”
但是,即使同行医生对什么是可以接受的医疗标准的看法也不尽相同。范德比尔特大学法学院健康法和政策学主任詹姆斯·布鲁姆斯丁说:“美国医疗过失法的根本前提是基于医生们的习惯性做法,也就是说由医生作证说医疗标准应该是什么。但实际情况是,有证据显示,人们对很多诊断和医疗程序的医疗标准存在在很大的分歧。对于临床领域的这一不确定因素,美国法律到现在为止仍没有找到解决办法。”
美国医疗纠纷中医疗过失索赔的种类
另外,在美国,涉及医疗过失的法律主要分两个方面。 在大多数情况下,医疗过失案件涉及普通法,在这个法律体制中,案件通过法官和法庭的判决得到解决。但是,也有一些医疗过失的案子涉及各州的成文制定法。尽管医疗标准总的原则是一样的,但是在最多可以得到多少赔偿以及什么样的证人可以出庭作证等问题上,各州的法规很不相同。”
戴维·斯塔德特教授介绍了最常见的几种医疗过失索赔。他说:“第一种是针对产科医生的分娩医疗事故,第二种是针对外科医生的手术医疗事故,第三种涉及诊断遗漏和诊断延迟,第四种和药物有关,也就是说,医生开的药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在所有索陪中,因为婴儿出生时神经受伤而对产科医生提出的索赔最为昂贵。近来,增长速度最快的是和诊断遗漏或诊断延迟有关的索赔,特别是对乳腺癌的遗漏和延迟诊断。”
首都华盛顿的律师韦恩·科恩是代表原告,即病人的律师。他介绍了他亲自处理的一起涉及外科医疗事故的案子。他说,在他最近刚处理完的一起案子中,一家医院的医生和护士给一位男士动手术并缝完针之后,才想起来把海绵布留在病人体内,因此导致病人严重感染。后来,病人找科恩律师帮助打这场官司。最后,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由医院一方向病人支付五十万美元的赔偿金。如果争议双方不能象上面案子中那样达成和解,那么就只有诉诸法庭。科恩律师说:“有些州,例如马里兰州规定,在提出医疗过失诉讼之前,必须先让另外一位医生开具一份证明书,说明被指控的医生的确出了医疗错误。但是,也有一些州不需要开具这种证明书,律师可以直接代表当事人提出诉讼,而后再请专家证人作证。”
在很多情况下,医生在没有得到病人的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给病人进行治疗,也是一种医疗过失。虽然每个州对知情同意的解释不一样,但是,它基本上是说,医务人员必须把任何手术程序、医疗程序或治疗过程可能的利弊事先告诉病人,然后在得到病人同意的情况下再进行这些程序。
美国医疗纠纷中医疗过失索赔诉讼
在美国,大部份医疗过失索赔还没有到审判庭就已经解决。有些专家估计,美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五到百分之九十五的医疗过失索赔是在庭外解决的,因为在美国打官司是非常昂贵的,而且结局很难预料,在美国,任何司法诉讼的程序都比较复杂,时间也非常慢长,费用自然也不菲。对于原告来说,所有的费用都得自己掏腰包。对于被告医生来讲,如果买了职业责任保险 (Malpractice insurance or Liability insurance),所有的官司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 (后面会详细讲解)。大多数原告律师的律师费用可以是on the contingent basis,就是说,原告律师收的律师服务费是基于原告患者胜诉或和解后的赔偿金额的百分比(一般是30-40%)。如果原告得不到赔偿,律师也就收不到律师服务费了。因此,如果原告患者的起诉缘由或者证据不充分,一般不容易找到律师来受理案件。因此原告和被告都希望首先寻求庭外和解。一旦案子上到法庭,就说明双方有不可调和的分歧或者专家证人的看法相差甚远。安德鲁·斯波尔丁教授说,作为原告的病人一方如果想赢得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他说:“病人必须证明医生对病人有应尽的义务,而医生违反了这个义务,病人受到了伤害,而且伤害是因为医生直接违反了应尽的义务而引起的。”
安德鲁·斯波尔丁律师在医疗过失索赔案中主要代表医务人员一方。他介绍了他经手的一起通过庭审解决的案子。 他说,一位男病人在动完背部手术之后,右臂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知觉。他指称,这是因为医务人员在动手术时没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给他的尺骨神经造成太大压力所造成的。斯波尔丁律师说,按照印第安纳州的规定,在向法庭提出这类诉讼之前,首先要向州医疗审查小组陈述医疗事故的起因,医疗小组由三位医务人员组成,由他们对医生是否违反了医疗标准做出决定。因此,斯波尔丁律师代表的医务人员一方向医疗小组提交了所有相关的医疗记录以及他们的法律根据。医疗小组裁决说,在这起案子中,医生、助理医生以及麻醉护士的行为没有违背医疗标准。尽管如此,这位病人还是向法庭提出了诉讼,并且聘请了自己的专家证人,说明为什么医务人员一方没有达到应尽的医疗标准。医务人员一方要求法官直接做出裁决,法官同意了他们的要求,并做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决。但是,作为原告的病人继续上诉。上诉法庭的判决把这个案子退回初审法庭由陪审团审理,陪审团最后同样做出有利于医务人员的判决。
在这起案子中,原告聘请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上文提到医疗标准,这个标准要由同行医生或专家来确定,也就是说,看某位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过失,要由他的医疗同仁来确定。由此可见,在法庭的审讯中,专家证人的作证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并非所有案子都需要专家证人。安德鲁·斯波尔丁教授说:“在有些案子当中,陪审团不需要另外一位医生的帮助,而只需要根据常识就可以明白案子的证据。例如,如果一位病人要做截肢手术,被截去的应该是左腿,但是,医生却错误地截去了他的右腿。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不需要专家证人告诉他们这是医疗错误,因为他们根据常识就可以知道这一点。”
美国医疗纠纷中医疗过失赔偿及改革
如果某人成为医疗过失的受害者,他可以为治疗费用而要求得到赔偿,也可以因工作受到影响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因为医疗过失而造成的疼痛等要求得到赔偿。戴维·斯塔德特教授说:“医疗过失赔偿有三项。第一项是经济赔偿,这包括医疗和就诊费用以及因此造成的收入损失。第二项是非经济赔偿,又称痛苦赔偿,这包括病人遭受的无形的损失以及因受到伤害而造成的生活质量下降。第三项是惩罚性赔偿,这个赔偿的目的不是为了补偿原告,而是为了惩罚被告,并向被告发出警告。但是,在医疗过失索赔案中,惩罚性赔偿很少出现,大多数都是经济和非经济赔偿。”
由于在涉及侵权的案子中,特别是医疗过失的索赔案中,赔偿金额一般都非常高,因此美国各州出现了“侵权改革”的趋势,其中一项就是要求对赔偿金额加以限制。安德鲁·斯波尔丁教授举了印第安纳州的例子。他说:“印第安纳州采取的一项措施成为其它司法管辖区参照的模式,我们希望它也能成为联邦司法管辖区采用的模式。在印第安纳州,原告病人从作为被告的医务人员个人那里最多只能得到二十五万美元的赔偿费。然后,病人还可以再从赔偿基金那里申请得到另外一百万美元。因此,病人因一次医疗过失可以得到的赔偿费最多不超过一百二十五万美元。”
戴维·斯塔德特教授认为,问题的关键不是降低赔偿费用,而是提高医疗安全水准。他说:“今天引起争议的很多改革,例如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应该是多少,律师收费应该多少等等,虽然可以暂时使索赔金额太高的问题得到缓解,但是它们并没有真正解决病人的安全问题。减少医疗错误,为病人创造安全的医疗环境等根本性问题,仍然没有一个长期的解决办法。有关专家指出,最重要的解决方法是增加医疗事故的透明度,以便人们对它们进行研究,找到问题的症结,避免今后再犯同样的错误。”